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300
95225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
布日施行
(原名稱: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新名稱: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款、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
35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