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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30095225A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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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300
  95225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
  布日施行
  (原名稱: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新名稱: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款、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
  35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