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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含硫量百分之○﹒○三五(不含○﹒○三五%)以上及十六烷指數為四十八(不含四十八)以下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857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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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857
  3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79
  981 號公告修正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0361
  3 號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