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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含硫量百分之○﹒○三五(不含○﹒○三五%)以上及十六烷指數為四十八(不含四十八)以下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857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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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環署空字第○九一○○七九九八一號公告之「
自公告日起含硫量百分之○‧○三五 (不含○‧○三五%) 以上及十六烷
指數為四十八 (不含四十八) 以下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自本
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