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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21768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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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2176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點條文;除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五年七月六日生
效外,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10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8006198
2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