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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21768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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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私場所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
    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有
    一致之處理方式及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如下: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採行污染防制設施,或未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之替代方法執行者,記十點。
(二)雖設置防制設施,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記四點。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處理原則如下:
(一)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二)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十點以上者,逕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