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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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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口重型機器腳踏車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所需劣化係數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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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1780
0B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空字第 091
00254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