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承諾,將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正式
開放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確
認進口之重型機器腳踏車劣化係數值,供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口業者 (
以下簡稱申請人) 未來向本署申請重型機器腳踏車之車型排氣審驗合
格證明 (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之用,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 申請人得自即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檢附重型機器腳踏車之
進口及貨物稅完 (免) 稅證明書,並依據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
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附錄二、機器腳踏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之規
定向本署申請同意劣化係數之採用。
三 本署將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進口重型機器腳踏車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