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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100619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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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8010061
9 號函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水字第 0
049637 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