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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100619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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