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31032697D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新名稱: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10200
446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