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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化字第1138111423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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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 113811142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10、13、17、19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附件 1、第 2  項附件 2、第 3  項、第 4  項附件
  4 、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
  第 2  款、第 15 條第 2  款、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1 條
  第 1  項、第 4  項、第 22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90113
  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3、16、22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一、第
  6 條附件二、第 7  條附件三;刪除第 3、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