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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10370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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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10
  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條第 3  項序文、第 5  款、第
  6 條序文、第 4  款、第 7  條、第 14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  項、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03
  8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600329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