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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2449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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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2456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除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3 目
  規定原始數據之傳輸,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第 31 條第 1  項規
  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6 款、第 17 款、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
  第 4  款、第 4  條第 1  項附錄 2、附錄 9、第 2  項附錄 10 、第
  7 條序文、第 8  條序文、第 11 條附錄 11 、第 13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14 條序文附錄 2、第 5  款、第 15 條序文附錄 9、第 5  款
  、第 17 條第 1  項附錄 2、附錄 9、第 2  項附錄 10 、第 19 條附
  錄 10 、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  項附錄 12 、第 22 條第 2  項附
  錄 9、附錄 13 、附錄 14 、附錄 15 、第 24 條第 6  項附錄 9、附
  錄 13 、附錄 14 、附錄 15 、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附錄 9、第
  2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2  項附錄 2、附錄 9、第 34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24
  4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596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