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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2449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錄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二、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三、一氧化碳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四、總還原硫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五、氯化氫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七、稀釋氣體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八、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規範.PDF
附錄九、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與其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規範.PDF
附錄十、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PDF
附錄十一、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PDF
附錄十二、傳輸模組之功能規格.PDF
附錄十三、即時監測紀錄之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PDF
附錄十四、每日監測紀錄之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PDF
附錄十五、每月監測紀錄之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PDF
第 18 條完整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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