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6460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6460
  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新名稱:移動污染源
  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序文、第 8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款、第
  8 條序文、第 7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4  款、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序文、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
  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09801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0740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1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546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