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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11050737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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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1105073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8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  款、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2  項、第 5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
  、第 4  款、第 12 條序文、第 2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
  第 1  項序文、第 17 條第 2  項序文、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
  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900
  4723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00114
  7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21 條條文;刪除第 1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016
  351D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除第 19 條第 1  項自九十九年三月
  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40028
  6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16-1 條
  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72
  4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