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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1352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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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1352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4 款、第 4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11 款、第 5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71
  8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