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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91)環署廢字第0910014483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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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
  00144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