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42635號 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4263
  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新名
  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3  項附表 1、附表 2、第 4  項序文、第 5  項、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2001642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84
  483F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7756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空字第
  00764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