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次數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