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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pdf
附件一:清運機具應裝置系統之廢棄物種類或名稱.PDF
附件二: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規格.PDF
附件三: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規格.PDF
附件四: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規格.PDF
附件五: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規格.PDF
附件六: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系統規格.PDF
附件七: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告之清運機具系統規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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