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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5967G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附表各批次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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