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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含硫量百分之0.0五(0.05%)以上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予管制使用及販賣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4186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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