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80087962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