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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時,有一致
    之步驟與方法,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作業時,應依
    本規範就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開發行為產生且排放至河川之廢(污)
    水,評估對該河川水質之影響。

三、河川水質評估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三項因素:
(一)模擬區域其水文及流域特性。
(二)開發行為及區域環境之特性。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四、河川水質應分為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進行評估,其評估流程與方式詳
    見附圖一。

五、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得適時增修訂
    ,其中,承受水體及放流水之性質符合表列適用條件者,應選用該適
    用條件對應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承受水體及放流水之性質未
    符表列適用條件者,得考量本規範第三點因素,自行選用現階段認可
    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所列:
    ┌──────┬─────────────────────┐
    │  模式名稱  │                適用條件                  │
    ├──────┼─────────────────────┤
    │            │承受水體:排水路、缺乏水理資料的小型河川  │
    │質量平衡公式│放流水:放流水水量小於承受水體設計流量的百│
    │            │        分之十                            │
    │            │污染源:點源、非點源                      │
    ├──────┼─────────────────────┤
    │            │承受水體: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BASINS/HSPF │污染源:點源、非點源                      │
    │            │污染物屬性:沉積物(SS)* 、有機物(BOD)*│
    │            │            、營養鹽(NH3-N, TP)*        │
    ├──────┼─────────────────────┤
    │            │承受水體:屬於為甲類、乙類及丙類水體河川  │
    │QUAL2K      │污染源:點源                              │
    │            │污染物屬性:有機物(BOD)*、營養鹽(NH3-N,│
    │            │            TP)*                         │
    ├──────┼─────────────────────┤
    │            │承受水體:不拘                            │
    │            │放流水:工廠或工業區地表逕流              │
    │SWMM        │污染源:非點源                            │
    │            │污染物屬性:沉積物(SS)* 、有機物(BOD)*│
    │            │            、營養鹽(NH3-N, TP)*        │
    ├──────┼─────────────────────┤
    │            │承受水體:屬於為甲類、乙類及丙類水體河川  │
    │WASP        │污染源:點源                              │
    │            │污染物屬性:有機物(BOD)*、營養鹽(NH3-N,│
    │            │            TP)*                         │
    └──────┴─────────────────────┘
    *:括弧中僅列舉部分污染物項目,非模式限制項目。
    前項承受水體設計流量,承受水體有流量紀錄者,設計流量應採用等
    於或小於日流量延時曲線中超越機率百分之七十五所對應之流量(
    Q75) ,無流量紀錄者採枯水期實測值。放流水水量採擬申請排放許
    可證之設計最大排放水量。
    非點源污染模擬得採用實際降雨資料或採重現期距為二十五年之降雨
    強度(I25) 作為設計雨量。

六、選用第五點表列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模式時,應先進行模式相關參數
    之校估,其中參數率定與驗證各至少取五筆資料校正,並且列出校估
    之誤差值、修正參數值。河川水質模式使用指南參考附件一,河川水
    質模式輸入資料參考附件二。

七、選用第五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先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
(一)模式程式。
(二)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其模擬與驗證結果。
(三)與本規範第五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八、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結果,應採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之模擬結果摘
    要表呈現,其格式詳如附件三。

九、河川水質之模擬應參考模式使用指南進行影響預測分析,其模式模擬
    流程、結果及相關輸入資料應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初稿以供審查。

十、本規範之採樣檢測,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