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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31069810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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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時,有一致
    之步驟與方法,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作業時,應依
    本規範就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開發行為產生且排放至河川之廢(污)
    水或影響河川流量之開發行為,評估對該河川水質之影響。

三、河川水質評估模式之使用,應考量以下三項因素:
(一)模擬區域其水文及流域特性。
(二)開發行為及區域環境之特性。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四、河川水質應分為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進行評估,其評估流程與方式詳
    見附圖一。

五、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得適時增修訂
    ,其中,承受水體及放流水之性質符合表列適用條件之一者,應選用
    該適用條件對應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其篩選流程詳見附圖二
    ;承受水體及放流水之性質未符表列適用條件者,得考量本規範第三
    點因素,自行選用現階段認可之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所
    列:
    前項承受水體涵容能力為該承受水體之地面水體分類水質標準濃度乘
    上承受水體設計流量值而定。若無地面水體分類,依其下游承受水體
    之地面水體分類為準,若其下游承受水體無地面水體分類,則採用優
    於戊類標準濃度。丁、戊類水體水質標準之氨氮項目採用 3.0mg/L
    ;戊類水體水質標準之懸浮固體項目採用 100 mg/L。
    前項承受水體設計流量,承受水體有流量紀錄者,設計流量應採用等
    於或小於日流量延時曲線中超越機率百分之七十五所對應之流量(
    Q75 ),無流量紀錄者採枯水期實測值。放流水水量採擬申請排放許
    可證之設計最大排放水量。
    非點源污染模擬得採用實際降雨資料或採重現期距為二十五年之降雨
    強度(I25 )作為設計雨量。

六、選用第五點表列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模式時,應先進行模式相關參數
    之校估,其中參數率定與驗證各至少取五筆資料校正,並且列出校估
    之誤差值、修正參數值。
    前項率定驗證檢定結果可採用相關係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
    r ),決定係數(Correlation of Determination, R2),模式有效
    性係數 NSE(Nash Sutcliffe model efficiency coefficient ),
    平均絕對百分比誤差(Mean Absolute Percentage Error, MAPE)等
    參考判定指標。河川水質模式使用指南參考附件一,河川水質模式輸
    入資料參考附件二,模式率定驗證參考判定值範圍參考附件三。
    執行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水質模式時,評估河段原則建議需包含放流
    水與河川匯流口下游十公里內。

七、選用第五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先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
(一)模式程式。
(二)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其模擬與驗證結果。
(三)與本規範第五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八、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模擬結果,應採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之模擬結果摘
    要表呈現,其格式詳如附件四。

九、河川水質之模擬應參考模式使用指南進行影響預測分析,其模式模擬
    流程、結果及相關輸入資料應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初稿以供審查。

十、本規範之採樣檢測,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選用第五點表列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模式時,河川水質模式模擬相
      關資料及應繳交檔案類型,依附件五之查驗清單辦理,並檢附模擬
      輸入檔、參數檔等檔案,供審查單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