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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地方環保機關人力支援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循綜字第113610138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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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新
    增地方環保機關業務,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補助
    地方環保機關進用契約人力辦理新增業務,以利政策推動執行及作為
    地方環保機關申請計畫補助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以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為上限,補助人數原
    則依年度納入之預算分配名額,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
      1.薪資
     (1)敘薪原則比照環境部特約助理環境技術師最低薪資起敘(二八
          ○薪點)。
     (2)機關應依計畫人員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放年終獎金,發放對象為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之計畫人員。全年度在職者之年
          終獎金不得少於一.五月薪資。
     (3)機關應依年資與薪資參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4)計畫人員得依機關相關規定,依年資調整月支工作酬金。
      2.加班費
     (1)每小時加班費率,按該計畫人員每月實際薪資除以二四○計算
          ,得申請補休。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
          加班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2)加班費報銷時數上限,原則每人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惟經機
          關簽准同意者,上限得至每人每月不超過三十小時。
      3.未休假加班費:每人每日未休假加班費以每月薪資(含勞健保、
        勞退雇主提撥)除以二四○小時*八計,計畫人員每年休假日數
        逾十四天者得補助本項費用。
      4.休假補助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一萬六千元。
(二)差旅費
      1.配合執行計畫工作內容及工作公務出差,差旅費用比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差旅費相關規定。
      2.報支標準
     (1)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搭乘經濟艙(標準)座
          (艙)位,並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核實列支
          。
     (2)住宿費:每人每日上限新臺幣(下同)一千六佰元,檢據核實
          列支。
     (3)雜費:每人每日上限四百元。

四、工作內容:本要點補助計畫人員應以辦理新增業務為主(詳下所列)
(一)源頭管理業務
      1.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及產品使用再生料之推動。
      2.循環採購、產品資訊揭露、自主回收及維修策略及量能建置之推
        動。
(二)特定民生消費品循環業務
      1.紡織品(服飾)環保化設計、循環採購、多元回收、再使用及再
        利用與再生料使用之推動。
      2.行動電話回收促進、多元回收與循環採購之推動。
(三)物料資源循環業務
      1.生物質、有機化學物質之源頭掌握、再利用及使用與處理等循環
        業務之推動。
      2.可燃廢棄物燃料化及能源化之推動。
      3.推動再生粒料多元去化管道、海事工程應用。
      4.金屬及化學品資源循環推動。
(四)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含石綿建材廢棄物之清理)。
(五)強化應回收廢棄物管理業務
      1.加強回收處理業管理,包含優化作業環境、防災訓練及碳管理推
        廣,並推廣再生料循環使用體系、開拓多元去化管道。
      2.針對不易回收之應回收廢棄物加強回收政策宣導,廢機動車輛占
        用道路查報、張貼、拖吊等工作。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五、補助作業方式:
(一)地方環保機關應依據本署補助項目,於函文指定期限內研提經機關
      首長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署審核,申請補助計
      畫書應具備內容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及現況說明。
      2.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應以量化說明)。
      3.計畫經費明細表。
      4.每期支用狀況表。
(二)地方環保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署補
      助計畫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
      。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計畫項目時,應於變
      更計畫前,檢送修正後計畫及修正前後經費明細對照表報本署同意
      。
(三)地方環保機關辦理本署補助計畫,原則應在年度內執行完畢,執行
      結果如有賸餘,應將賸餘款全額於年度內繳回本署。

六、補助撥款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分二次辦理撥付:
      1.第一次於計畫核定後撥付前三個月所需經費。
      2.第二次核撥後續核計數額,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進用人員薪資資料
        、投保證明等相關資料申請核撥。
(二)受補助地方環保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申請第一期款撥付前至本署
      「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系統依本署授予簽證主號,
      登錄相關經費結構資料,原則每月至少應填報一次補助款執行數。
(三)補助經費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
      整合平台填報結案,並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

七、管考查核:
(一)本計畫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
      地方環保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
(二)查核結果,經評定年度計畫執行不佳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應予以懲
      處,並酌予減列該地方環保機關次年度補助款。
(三)經查證地方環保機關未依本要點或相關補助規定辦理,或未配合本
      署推動各項環保政策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
      核,或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本署得酌予減撥當
      年度補助款、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環保機關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
      。

八、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環境
      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
      金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據行
      政院主計總處修正相關規定滾動更新,下達地方環保機關憑辦。
(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署視需求訂(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