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之各違規行為,其缺失記點及處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
二、違反管理辦法之各違規行為,其缺失記點如下:
(一)缺失記點原則:如附表。
(二)缺失記點處理原則:
1.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屬違規情節輕微,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營建業主
限期採行或完成設置防制設施;倘屆期未採行或完成設置防制設
施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十點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
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