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
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依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計算粒狀污染
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量時,應依本公告之排放
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計算。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
、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規定如下:
(一)行業製程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如附表一。
(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如附表二。
(三)行業製程之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如附表三。
三、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
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後,依認可之排放係數計算。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採行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
鉻、戴奧辛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者,其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
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控制效率規定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控制或處理設備(
措施)之控制效率如附表四。
(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之控制效率
如附表五。
(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若以串聯方式設置或採行二個以上粒狀污染物
、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其
對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之總控制效率(
E)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E%=(1-(1-E1/100)×(1-E2/100
)…(1-En/100))×100%。E1~n:設置或採行單一控制或處理
設備(措施)之控制效率。
五、未明列於附表四及附表五之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之控制效率,公
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之控制效率,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控制效率計算。
六、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引用第四項控制效率或第五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控制效率者,應記錄每日現場操作狀況,其
記錄項目至少包括附表四及附表五所列應記錄之操作條件項目,並妥
善保存以供查驗,各項操作紀錄應足以證明為正常及有效操作。
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之排放係數低於公告排放係數值,或其控制
或處理設備(措施)實際之控制效率優於公告控制效率值者,得提出
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排放係數值或控制效率
值計算。
(一)固定污染源於設置前得以原廠提供之設計值作為證明文件。
(二)固定污染源於設置後應以實際檢測結果或監測結果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