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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害陳情案件追蹤清查及管制複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108006382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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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公害陳情案件處理,落實
    陳情案件追蹤及複查管制,以防範公害糾紛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地方環保機關應對公害陳情案件處理結果陳情人不滿意之案件管制
    追蹤,並定期辦理重大公害陳情及一再陳情案件之清查工作,以提昇
    民眾滿意度並防範公害糾紛發生。

三、本署由「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定期篩選民眾陳情之
    重大公害陳情及一再陳情案件或公害陳情案件處理結果陳情人非常不
    滿意之案件,並依年度複查重點及案件比例製成列管名冊,分由本署
    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複查工作。

四、執行方式:原則上每年執行清查及複查工作至少一次,分以下兩階段
    進行:
    第一階段:追蹤清查。
    清查單位:各地方環保機關。
    清查重點:依據列管名冊,清查每件陳情個案,就查處是否確實、污
              染已否改善、結案是否妥適等項,決定應否繼續追蹤列管
              ;必要時得在保密及與談人同意之原則下主動進行輔導及
              懇(協)談措施,確實瞭解問題癥結,協助達成消除污染
              或諒(和)解方案,以紓解民怨。
    清查期間:由各地方環保機關針對前一年度七月至當年度六月間受理
              案件,辦理清查工作,並於十月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管制複查。
    複查單位: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依據
              篩選後之列管名冊進行複查,複查時得請清查單位會同辦
              理及提供原始稽查資料或協助辦理。
    複查重點:依據列管名冊並參考清查紀錄,針對需查證案件進行複查
              ,並落實「輔導」與「懇談」,務求污染源澈底改善,以
              提高陳情人之滿意度。
    複查期間:隔年一月底前完成複查工作。

五、清查、複查單位於執行完畢後,應將清查、複查結果及紀錄建檔於「
    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供本署納入地方環境保護
    機關處理公害陳情案件績效考評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