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二、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一)紙類。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五、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