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一、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
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
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二、本公告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