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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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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一、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
              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
              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二、本公告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