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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60091105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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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 92 年 4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29765 號公告、93  年 12 月
          17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93227 號公告及 100  年 12 月 1  日環署廢字
          第 100010508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