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六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以下簡稱本公告)
,如附表。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之監測資料、檢測結果、自廠係數或排放係數方式計算固定污染
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公私場所,其計算方法應符合本公告之規定。
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空氣污染物之稀釋
氣體、排放濃度與排氣量均以凱氏絕對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
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且其排放濃度與排氣量需再依其
所須遵守之相關排放標準,進行含氧率校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