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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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1062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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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
十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