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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之標示變更經本署核准後,自該核准日起其製造或輸入之環境用藥標示應以變更後之內容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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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七)環署毒字第○○七七五三八號公告「
          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添加苦味劑」、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環
          署毒字第○○六六九二○號公告「環境用藥標示變更核准前有庫存原標示
          者,得於變更核准後六個月內使用」及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環署毒字第○九
          一○○三八三一七號公告「環境衛生用藥中文標示內容增註警告及注意標
          誌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