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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其自動監測設備設置之位置、數量及監測紀錄之格式、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8005218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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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 94 年 11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40093835 號公告之「應設置自動
          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其自動監測設備之位置、數量
          及監測紀錄之格式、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