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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須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800512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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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四)環署空字第一二二二二號、九十二年
          八月一日(九二)環署空字第○九二○○五五八四四號及九十三年五月二
          十四日(九三)環署空字第○九三○○三六四八六號公告之「須設置自動
          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