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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項 目│規 模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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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符合左列二款全部條件之工程: │
│ │一、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應檢具水污│
│ │ 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省(市)主管機關審查核│
│ │ 准之事業所為之水污染防治工程。 │
│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非因受處罰並通知限期│
│ │ 改善而改善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或變更其污泥處│
│ │ 理設施功能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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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 │非環保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 │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防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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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及振動防制│總工程費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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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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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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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 │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
│ │二條規定之監測系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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