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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環境衛生用藥中文標示內容增註警告及注意標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7858F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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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環境用藥標示功能,確保環境用藥使用安全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核定環境用藥標示內容增註警
    告及注意標誌。

二  環境衛生用藥毒性分類標準依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毒性分類標準,如
    附表一。其毒性分類以其有效成分原體之大鼠口服毒性或大鼠皮膚毒
    性值最高者為其毒性標示分類依據。

三  環境衛生用藥注意標誌,如附圖一;警告標誌,如附圖二。

四  警告及注意標誌,應依藥劑毒性及特性分類,以下列方式標示:
 (一) 以顏色區分毒性高低:高毒以上環境衛生用藥以紅色為背景帶;中
      毒環境衛生用藥以黃色為背景帶;低毒環境衛生用藥以藍色背景帶
      。另標誌圖樣以黑色表示之,警告及注意標誌並列在背景帶上。惟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標誌,免用背景帶。
 (二) 以形狀區分注意或警告標誌:注意標誌為正方形;警告標誌為菱形
      。
 (三) 以大小區分容量規格:容量規格大於 200  毫升 (公克) 者,單一
      標誌不得小於 1.5  公分 *1.5 公分;容量規格小於 200  毫升 (
      公克) 者,單一標誌不得小於 0.8  公分 *0.8 公分。

五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除以文字敘述外,應於標示內容上加註注意標誌,如範例一。環境衛
    生用藥原體殺鼠劑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殺鼠劑應另增加「骷髏頭」警
    告標誌,如範例二。

六  含液化石油氣 (LPG)  之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
    項除以文字敘述外,應於標示上加註注意標誌 (如附圖一) 及「易燃
    性」警告標誌,如範例三。

七  含液化石油氣 (LPG)  之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例如噴霧罐) ,儲藏或
    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應於標示上加註「易燃性」警告
    標誌,如範例四。

八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殺鼠劑,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
    ,應於標示上加註「骷髏頭」警告標誌及「對貓狗有害」、「妥善貯
    存」注意標誌,如範例五。

九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水煙殺蟲 (蟎) 劑,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
    文字敘述外,應於標示上加註「對貓狗有害」、「對寵物魚有害」及
    「妥善貯存」三個注意標誌,如範例六。

十  本規定自九十一年七月起,於本署受理環境衛生用藥新申請案、展延
    案、變更案時,納入本署環境衛生用藥標示核定內容。如變更或展延
    核准前有庫存原標示者,得於該申請案核准後六個月內使用原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