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如
下:台北松山機場、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海軍航空指揮部(桃園基地
)、陸軍航空六○一旅(桃園龍潭基地)、空軍四九九聯隊(新竹機
場)、空軍四二七聯隊(台中清泉崗機場)、陸軍航空六○二旅(台
中新社基地)、空軍四五五聯隊(嘉義水上機場)、空軍四四三聯隊
(台南機場)、陸軍飛行訓練指揮部(台南歸仁基地)、高雄小港機
場、空軍官校(高雄岡山基地)、空軍四三九聯隊(屏東機場)、台
東豐年機場、空軍七三七聯隊(台東志航基地)、空軍四○一聯隊(
花蓮機場)、澎湖馬公機場、金門尚義機場。
二、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規定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