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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告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之格式及所檢附來源說明書之來源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062677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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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87) 環署毒字第○○二五六一九號公告「輸
          出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之格式及所附來源說明書之來源對
          象」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