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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43540E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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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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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及「台灣地區除淡水河系以外涉及二直轄
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
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