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對於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以
下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以充分運用民間環
保資源,鼓勵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團體對環保的貢獻。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團體及義工人員
。
三、獎勵類別如下:
(一)團體類。
(二)義工人員類。
四、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團體類:
1.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不含社區發展協會及社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2.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者。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卓有績效者。
4.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團體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特
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獎勵
。
(二)義工人員類:
1.受推薦之義工人員,係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責
任,並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環保工作。
2.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
(特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
獎勵。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直轄市、縣(市)環保局於每年三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並
辦理初審工作後,於四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名(其人口逾一百萬以
上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加一名)優異者,將推薦表函送本署,
參加全國性選拔。團體類得由本署接受各界報名並辦理初審。
(二)複選:於當年五至十二月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執行情形,作
為遴選依據。
(三)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組成,負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評審項目:
(一)團體類:
1.生活環保:
(1)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及再利用或不使用一次即丟物品等。
(2)推動綠色消費、省電、省水或節能減碳等。
2.環境教育宣導:
(1)辦理環保演講、研討、座談、觀摩或研習會等。
(2)運用當地資源或結合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3)協助政府機關(構)、企業、學校或社區等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
3.環保培訓:組織及運用義(志)工,並辦理訓練或講習等。
4.環保刊物或資訊:
(1)發行或出版環保刊物。
(2)建置環保資訊平台。
5.環保特殊事蹟:其他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之特
殊績優事蹟,如環境清潔維護、認養、環境巡守、捐贈贊助、環
保研究、發明或自然保育等。
(二)義工人員類:
1.力行環保:綠色消費、源頭減量、環境清潔維護、綠美化、資源
回收及再利用或不使用一次即丟物品等。
2.協助環境教育:協助政府機關(構)、企業、學校或社區等辦理
環境教育宣導或活動。
3.監督通報:污染監督通報,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勸導民眾改善行
為。
4.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保講習、座談、政策宣導或解說等。
5.環保特殊事蹟:其他對環保工作有特殊績優事蹟,如環境維護、
認養、環境巡守、捐贈贊助、環保研究、發明或自然保育等。
七、獎勵內容如下:
(一)團體類:遴選特優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
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優等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
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甲等五名以內,公立團體頒給獎盃
,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義工人員類:遴選特優五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優
等六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甲等八名以內頒給獎盃
及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八、敘獎方式如下: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敘獎: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依獲得團體及義工人員類數額,獲頒特優
、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一次及嘉獎二次為原則。
九、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