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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及義工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1001055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綜合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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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對於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以
    下簡稱環保)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以充分運用民間環
    保資源,鼓勵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團體對環保的貢獻。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團體及義工人員
    。

三、獎勵類別如下:
(一)團體類。
(二)義工人員類。

四、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團體類:
      1.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不含社區發展協會及社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2.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者。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卓有績效者。
      4.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團體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特
        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獎勵
        。
(二)義工人員類:
      1.受推薦之義工人員,係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責
        任,並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環保工作。
      2.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甲等者,得參加更高等獎項
        (特優、優等)遴選。但未獲選者,本署不重複頒給優等、甲等
        獎勵。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選:直轄市、縣(市)環保局於每年三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並
      辦理初審工作後,於四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名(其人口逾一百萬以
      上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加一名)優異者,將推薦表函送本署,
      參加全國性選拔。團體類得由本署接受各界報名並辦理初審。
(二)複選:於當年五至十二月辦理不定期及定期實地查訪執行情形,作
      為遴選依據。
(三)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組成,負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評審項目:
(一)團體類:
      1.生活環保:
     (1)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及再利用或不使用一次即丟物品等。
     (2)推動綠色消費、省電、省水或節能減碳等。
      2.環境教育宣導:
     (1)辦理環保演講、研討、座談、觀摩或研習會等。
     (2)運用當地資源或結合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3)協助政府機關(構)、企業、學校或社區等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
      3.環保培訓:組織及運用義(志)工,並辦理訓練或講習等。
      4.環保刊物或資訊:
     (1)發行或出版環保刊物。
     (2)建置環保資訊平台。
      5.環保特殊事蹟:其他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之特
        殊績優事蹟,如環境清潔維護、認養、環境巡守、捐贈贊助、環
        保研究、發明或自然保育等。
(二)義工人員類:
      1.力行環保:綠色消費、源頭減量、環境清潔維護、綠美化、資源
        回收及再利用或不使用一次即丟物品等。
      2.協助環境教育:協助政府機關(構)、企業、學校或社區等辦理
        環境教育宣導或活動。
      3.監督通報:污染監督通報,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勸導民眾改善行
        為。
      4.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保講習、座談、政策宣導或解說等。
      5.環保特殊事蹟:其他對環保工作有特殊績優事蹟,如環境維護、
        認養、環境巡守、捐贈贊助、環保研究、發明或自然保育等。

七、獎勵內容如下:
(一)團體類:遴選特優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
      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優等三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
      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甲等五名以內,公立團體頒給獎盃
      ,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義工人員類:遴選特優五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優
      等六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甲等八名以內頒給獎盃
      及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八、敘獎方式如下: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敘獎:
    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依獲得團體及義工人員類數額,獲頒特優
    、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一次及嘉獎二次為原則。

九、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