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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53條第3項「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函文通知放流口改設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053119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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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署 96 年 8  月 17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60061669 號函釋「主管機關函
          文通知放流口改設置於放流池後,爾後主管機關可逕於放流池採樣,並以
          其結果作為處分依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因應本署已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刪除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並於第 2  項新增但書「但有第 56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情事或非連續性排放廢(污)水,且有繞流排放
          之虞,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其放流口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主管機關指定之
          位置。」規定,而旨揭函釋「經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繞
          流排放、或經指定之非連續性排放廢(污)水者,可規定其放流口設置於
          最終處理單元後之放流池」已不符合現行規定,故予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