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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 - 應回收廢棄物管理:101 筆

51. 097.07.24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行政規則
52. 097.04.10 核釋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之機動車輛,屬「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之廢機動車輛 行政規則
53. 097.01.11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54. 101.01.20 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命令
55. 096.02.16 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命令
56. 096.02.16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命令
57. 092.03.13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命令
58. 091.10.02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命令
59. 087.11.04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
60. 087.11.04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