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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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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331.
標題:
廢/停
一、依本署95年12月27日訂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業已明確定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污染物種類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係指在1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250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6795號函
日期:
096.09.20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1332.
標題: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8749號函
日期:
096.09.20
1333.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營建業主徵收,即從事營建工程排放粒狀污染物者,應依法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其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方式,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係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6762號函
日期:
096.09.14
1334.
標題:
一、查本署於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1點已明確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7747號函
日期:
096.09.10
1335.
標題: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5732號函
日期:
096.08.31
1336.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59651號函
日期:
096.08.28
1337.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60563號函
日期:
096.08.28
1338.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一,為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等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59996號函
日期:
096.08.24
1339.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向營建工程業主徵收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徵收規定係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訂之,其中該辦法第6條明定繳費期限,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56750號函
日期:
096.07.31
1340.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50899號函
日期:
09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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