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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95年12月27日訂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業已明確定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污染物種類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係指在1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250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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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667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12 月 27 日訂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費率」,業已明確定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污染物種類之揮發性有
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係指在 1 大氣壓下
,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
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
、碳酸銨、氰化物、硫氰化物等化合物。而其揮發性有機物係以非甲
烷碳氫化合物(NMHC)為計費基準,合先敘明。
二、該公司函示其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係將棕櫚原油經過加工程序製成
精製軟棕/硬棕油,再因應市場需求將其添加活性白土進行脫色、脫
臭加工程序,製成精製棕櫚油成品,該過程未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乙節
,經查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之排放特性,主要係使用正己烷致有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之虞,倘該公司係將國外已煉製完成之精製棕櫚油進行
脫色、脫臭之二次加工,並未使用正己烷,理論上應無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之虞,惟查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相關資料,製程脫臭設備之脫
臭劑成分為有機性脂肪酸,且於 250±10℃進行加溫脫臭程序,倘該
脫臭劑符合前述揮發性有機物之定義,則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虞,
故應請該公司提供脫臭劑之初始沸點資料,以利判定是否屬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建請 貴局查明確認並依權責認定。
三、另該公司有 3 座原料儲槽及 4 座成品儲槽,應請該公司併同提供
固定頂槽容積及儲貯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資料,以利判定其是否亦符
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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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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