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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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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657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 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 ,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上開條文係考量災後重建工程 ,其具有時效性及急迫性等特性,避免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預算 編列問題,致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乃將其納為免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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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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