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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石(渣)為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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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
  78373 號函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環署廢字第 20579
  號公告訂定